一、《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自何时起实施?
答:《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答:《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
三、《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对流动人口范围如何限定?
答: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但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教育、统计、工商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应当依法核查流动人口的哪些证件、材料?
答:应当依法核查流动人口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于没有《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盖章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哪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六、育龄妇女在何处办理《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证明》时的有关时限?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流出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证明》时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七、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免费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是否享受休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享受哪些优惠照顾?
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休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八、对流入育龄人口如何进行服务管理?
答:对流入育龄人口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工负责。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由发证发照单位负责;无固定从业场所的流动小贩、工匠和无业闲居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随单位职工居住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九、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查验哪些证件?
答: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和《生育保健服务证》。
十、流动人口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在何处进行补办,补办期限是几个月?
答: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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